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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消防出台三十条便民利企举措优化营商环境

    信息发布者:海城军哥
    2017-08-08 09:05:07   转载

    5月9日,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为优化营商环境制定的三十条便民利企举措。这三十条便民利企举措着眼于辽宁经济发展全局,为社会及企业提供优化文明、有序、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袁国斌、防火监督部部长马伟明、防火监督部副部长刘少俭、郭海涛出席了发布会并对重点举措做出了解读。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举措中首次提出“首错不罚”,对消防检查中出现的首次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并能当场或限期内整改的行为不予罚款处罚,以提供帮助指导服务的方式,督促火患的整改。举措中超过20条涉及消防行政咨询、审批、验收等方面,着重强调简化审批流程,为百姓和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具体措施如下:

    (一)咨询答疑。依托各级消防受理窗口,提供消防法律咨询服务,负责对消防行政审批、政策法规、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和在办理中的各种消防事项提供咨询答疑。

    (二)首问负责。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投诉举报、咨询查询等事项设立首问负责人,负责解释、转办和催办相关业务,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对办事群众申请事项实施全程跟踪服务。

    (三)首错不罚。当事人首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违法行为轻微未构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重大隐患问题且能及时整改的,不进行罚款处罚,督促其整改火灾隐患、改正违法行为。

    解读:首错,是指同一种违法行为在对该单位历次检查中从未出现。针对消防违法行为,始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首次检查发现的存在挪用消防器材,遮挡消火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轻微且能当场立即改正或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不予以罚款处罚,帮助指导其整改违法行为。

    (四)窗口帮办。各级受理窗口设置内部流转程序专人负责制,办理内部审批、加盖印章等一切环节。各类审批一并由窗口办结、告知、送达。

    (五)延时服务。各地受理窗口应遵循当地政务办公实际,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经申请预约,在非工作时问提供延时服务。

    (六)容缺受理。申请资料中消防设计文件齐全,其它证明文件尚未齐全的,约定补交时限,并由申请单位填写书面承诺书,可以提前预受理,并审核出具《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指导意见函》。待补齐全部申请资料后,校正审核意见,直接下发消防审核意见书。

    (七)预约服务。市、县(区)两级行政审批大厅开通电话预约服务,向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消防许可申请人提供上门预约服务,向非本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远程审图预约服务。

    (八)快捷通道。对于国家、省级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和双创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限时定人,面对面、点对点专项办理,帮助指导解决工程项目涉及法律法规、申报前置条件、消防设计、施工与验收的相关问题并及时反馈审批信息,全程服务直至审批通过。

    (九)允缺前置。利用工业建筑及其它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兴办养老机构,若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改变的证明文件可作为受理条件。对于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所装修工程,不必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仅提供工商执照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现场审查后当场返还,复印件归档)和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形的示意图即可。

    (十)减免检验。在消防审核、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建设单位能够提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的,不需提供见证取样检验报告;对于能够现场判定材料燃烧性能的,通过现场判定确定;对于有阻燃制品标识且能证明一致性的,不需建设单位另行送检。

    (十一)中介自选。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划定范围、设置壁垒,严禁限制、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检验机构。对于需要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检测、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的单位,在选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检验机构时,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已取得相关部门法定执业资质的机构。

    (十二)缩窄备案。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按属地管理范围纳入消防监督范畴。

    解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所以消防部门在消防备案方面也放宽了要求,可不要求备案,该类工程直接纳入属地监督管理范围。

    (十三)放权审批。下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维保检测三级临时资质审批权限至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下放市级行政许可(备案)权限至区、县(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下放权限范围需报省级消防部门法制审核备案后实施。

    (十四)减少环节。消防行政审批工作量较大的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支队长可书面授权副支队长、防火处长及科长的签发权限,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十五)缩短时限。非疑难的重点建设工程(含装修)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时限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不超过7个工作日出具审批意见。

    (十六)资料共享。对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整改后申报复审、复验、复查,可只提交修改或变更的设计资料,不需重复提交已有资料。

    (十七)同步审批。建设工程内部装修审批、验收可以同土建部分设计审核、验收一同申报。根据单位申请,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办理,分别出具审批文书。

    (十八)预验服务。对于通过审核的建设工程均提供预验收服务,尤其是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大型石化企业、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及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在工程节点和即将竣工时段进行现场指导,开展预验收工作,直至验收合格。

    (十九)局部验收。对于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在具备局部验收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以实施工程局部消防验收。

    (二十)特区服务。沈阳、大连、营口市消防部门积极配合当地自贸区管委会,探索将自贸区内建设项目的消防审批纳入到“一表申报、一单审批、一次验收”审批流程中,做好建设项目的服务工作。

    (二十一)技术论证。对于在消防技术标准变更前,已经施工(包括竣工)的建筑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时,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组织国内专家提供一对一技术论证,研究解决办法。

    (二十二)特事特办。对于省市重点工程和涉及民生工程且建筑高度小于100m的住宅建筑,可以根据当地火灾防控和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党委政府针对性的会议纪要确定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

    (二十三)专家会诊。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或区域性火灾隐患,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时成立专家组到实地技术指导,直至隐患整改完毕。

    (二十四)执法公开。应用“辽宁省消防行政执法公开互联网平台”,向行政相对人公开消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事项的办理进程、办理结果。

    (二十五)直接鉴定。实行消防技能培训活动和技能鉴定工作分离,通过全国理论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不通过培训直接参加实际操作考试。

    (二十六)走访询情。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应走访企业,积极采纳企业对消防工作的意见,帮扶解决企业的难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风监督员召开警民座谈会,征求对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作风。

    (二十七)现场监护。在重大节日、特殊时段,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以及重点工程和火灾危险性大的施工现场,公安消防部队可根据任务需要主动或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申请,派出相关人员、车辆、器材和装备到现场执勤、监护和指导。

    (二十八)文明出警。除执行急难险重和特殊任务以外,23时至次日凌晨5时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只亮警灯,不响警报,尽量控制车辆鸣笛。严格遵守火灾及救援现场纪律,规范执勤作战,最大限度减少水渍损失。

    (二十九)廉政监督。定期面向社会公开述职述廉,主动接受社会单位的监督和评议广泛征求社会群众对消防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建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回执制度,在审批窗口设置回执告知箱,发放《消防监督执法回执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所属各级机关定期收集情况做出相关反馈。

    (三十)督察问效。省、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成立优化营商环境督察组,公布举报途径和受理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督察组举报。对于举措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以及在时限、质量、态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坚决予以严肃追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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